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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管理新规将实施您准备好了吗
条例解读
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简称《条例》)修订版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条款也由原来的74条增加至102条。新《条例》从职能部门职责到化学品生产、进口、经营、运输和使用企业的义务都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行政处罚力度。面对趋严的管理新规,该如何去应对?这是每一个化学品企业都将面对的问题。
新《条例》修订内容较多,主要修订内容有:扩大《条例》管理范围;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调整剧毒化学品运输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管理;下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和加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扩大《条例》管理范围
根据《条例》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原《条例》管理范围主要为危险货物,而新《条例》采用GHS定义,这意味着所有有危害分类的化学品(包括新化学品和现有化学品)都将纳入监管范围。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也将从原来的3800多种增加至7000多种,并将逐年增加。首批《危险化学品目录》约4000种危险化学品预计于2011年底前公布。
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根据新《条例》二十九条规定,首次确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新《条例》生效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在使用该危险化学品之前,应当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调整剧毒化学品运输制度
放宽剧毒化学品在内河的运输条件,但是国家明令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化学品不得通过内河运输,相关禁止内河运输化学品由国家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和鉴定管理
根据新《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家安监局危化中心(NRCC)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这意味着未来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也将同化学品生产企业一样需要为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在原来基础上也增加了化学品的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等危害特性信息。
下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
依据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监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
加大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新《条例》第七章中对各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除以上修订以外,还对其他各条款进行了修订,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本企业的安全条件每两年修订为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需增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安全设施;明确规定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据GHS国标制作并向下游传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