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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大会通过关于技术机制、适应机制的决定
在COP决定的“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下,各方确认加强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行动以开发与转让环境友好技术给发展中国家、以此支持减缓和适应行动并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重要性,承认各国的技术需求应根据本国国情和优先目标来确定,要求在不同技术阶段(包括研究、开发、示范、部署、扩散和转让)加强合作行动.。会议决定在缔约方大会指导下建立一个技术机制,包括一个技术执行委员会(TEC)和气候技术中心及网络(CTCN)。决定列出了技术机制的优先领域,内容包括:发展和提升发展中国家自身的技术能力,包括合作研究开发及示范项目;在发展中国家部署和推广环境友好技术及技术诀窍;增加公共和私营部门对技术开发、部署、扩散和转移的投资;为实施减缓和适应行动部署“软”技术和“硬”技术;改进气候变化观测系统及相关的信息管理;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及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制定和执行国家减缓和适应技术计划等。决定还确定了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及网络的职能,以及技术执行委员会的构成和授权。决定还包括了2011年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谈判的工作计划及召开专家研讨会的有关内容。
在COP决定的“加强适应行动”议题下,各方确认所有缔约方均面临适应问题带来的挑战,需要加强适应行动及国际合作以减少发展中国家的脆弱性、建立适应力,特别要考虑到最脆弱发展中国家的急迫需求;确认适应行动应是国家驱动,考虑到脆弱群体、社区和生态系统、传统和本地的知识及其他因素,并将适应行动与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和行动相结合。为此决定建立一个“坎昆适应框架”和适应委员会。决定要求所有缔约方考虑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的能力、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优先目标和具体情况,在该框架下加强适应行动。“坎昆适应框架”还包括开展适应技术研发、示范、扩散、部署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特别是增加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的渠道;改进为气候数据收集、建档、分析和建模开展的研究和系统观测,以期为国家和地区的决策者提供更好的气候相关数据和信息等多项内容。
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6届缔约方会议(COP16)、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第6届会议(CMP6)、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会议(SBSTA/SBI 33)、特设工作组会议(AWG-LCA 13,AWG-KP 15)在墨西哥坎昆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大会的许多议题均涉及科技问题,如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AWG-LCA)、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SBSTA)和附属履行机构会议(SBI)均设有“技术开发与转让”议题。SBSTA的议题还包括关于影响、脆弱性和适应的内罗毕工作计划、研究和系统观测、公约和议定书下的方法学问题、气候变化减缓的科技和经济社会影响等。其他诸如“适应”、“能力建设”等议题也与科技密切相关。科技部社发司、合作司、21世纪中心人员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积极参与了“技术开发与转让”、“适应”、“内罗毕工作计划”等议题的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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