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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管理 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
《办法》规定,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办法》明确了审核的5个原则:
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
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
同步削减原则。从2011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从2012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
列入统计原则。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账,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
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办法》还明确了审核的重点,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