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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环境监察办法 为推进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制定环境监察办法势在必行
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河南省的环境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纠正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对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监察力度不够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境执法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二是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滞后于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系统标准化建设。三是环境监察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均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形成系统、统一的环境监察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造成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够。
在目前环境形势比较严峻的形势下,为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快环境管理法治化进程,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切合河南省实际的《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集思广益完善《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初稿是由河南省环保厅起草的。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河南省环保厅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修改,并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河南省环保厅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到10多个省直有关部门、18个省辖市、部分县(市)政府以及部分大型企业征求意见,并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河南环保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邀请部分环境监察管理专家和环境监察管理的一线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直接征求意见。通过上述方式共征求到修改意见30多条,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置、职责,环境监察的方式、程序,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理等方面。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逐条研究和分析,采纳其中合理而又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
环境监察办法规范环境监察行为
《办法(草案)》共5章27条,主要对环境监察的总体原则、工作职责、监察的实施、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为防止污染排放企业在检查时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偷排污染物的情况,《办法(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察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应当根据规定的内容、频次、程序等要求进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当地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签字证明。”
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草案)》规定,环境监察人员应当于现场环境监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环境监察报告,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分别提出下发监察通知、督办函和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关闭及立案处罚等处理建议。对立案的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办法(草案)》规定,调查终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