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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委、市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环保工作意见
明确环保“四职”责任人
“四职”责任人对环保考核结果负责;考核问题多,“四职”责任人将被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四职”责任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环保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健全完善部门间协作配合体系,制订和完善环境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突出环境问题约谈制度和联合诊断、协作解决制度,提高部门协同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关停的企业,由环保主管部门提请政府予以关停。对于决定关停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要注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要注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予以断电,供水单位要停止供水,税务部门要停开税务发票,金融机构要停止发放贷款。
严格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考核,加大环境保护在区(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所占的比重,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一岗双责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向重点园区、乡镇(街道)延伸。对环境保护年度考核问题较多的区(市)、乡镇(街道),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四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四职”责任人当年不能提拔重用。
对于存在未经环评审批新上重污染项目,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而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已关停治理污染企业又反弹;对所辖污染企业监管不力致使企业偷排偷放污染物严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影响较大;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好、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等情形之一的,坚决实行项目或区域限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减排指标年分配制度
各级政府对辖区总量控制工作全面负责,总量控制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同时下达、同时管理、同时考核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大力实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拓宽污染物减排途径,坚决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各级政府对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辖区总量控制目标,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指标同时下达、同时管理、同时考核,确保总量控制计划落实。
枣庄市政府改变过去总量减排指标5年一分配的做法,建立总量减排指标年分配制度,统筹全市污染物总量指标分配使用。总量分配优先向减排任务完成好的区(市)和企业倾斜,对不能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程运行问题突出的区(市)和企业,实行新建项目总量限批。要求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努力形成企业层面小循环、产业层面中循环、社会层面大循环的经济发展模式。
《意见》还要求实施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管理。加大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力度,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负荷达到9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十二五”期间,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水企业都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保证中水回用率在50%以上。
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
在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系统干部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和爱护环境保护干部,在推荐选举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有一定比例的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对工作突出的环境保护干部,在提拔任用、评先树优、学习深造、岗位锻炼等方面优先给予考虑。要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协会组织建设,把环境保护协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管理范围,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环保工作。
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管理网络,实行重点园区建立环保分局、乡镇(街道)建立环境保护站(所)、村(社区)配备环境保护员制度,形成市、区(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络,不断提高基层环境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在线监控、人工监测和生物监控3个监控体系建设,市、区(市)环保部门要成立环境监控中心,保证数据准确,及时报警,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