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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意见规范矿业开发秩序 建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
《意见》提出,要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域内从事各种开发活动,在重点开发区要根据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对自然环境影响小的先进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时序。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科学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是项目开发的前置条件,矿山开发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实施。
《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准入和环境影响监测评估制度,对矿山企业造成的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碾压草场、地下水位下降等问题进行长期监测、定期评估,切实保证农牧民正常生产生活。严格执行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切实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矿山企业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科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条红线。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矿山开发利益补偿和分享机制,切实保护矿区农牧民合理利益,完善征地(草牧场)补偿办法。建立对农牧民环境污染补偿机制,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矿区周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检测评价,根据影响程度确定封闭区和缓冲区范围。